請求權,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。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,依其規定。
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,其契約為無效。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,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,其契約仍為有效。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,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,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,其契約為有效。
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 效力。